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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部分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高貸款額度調整為150萬元。
《通知》明確,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憑5年內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此外,2021年7月30日出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余額僅可用于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規定停止執行,貸款期限內符合提取條件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通知》提出,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力度。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在鄭州市區內購買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80萬元、60萬元統一調整為100萬元,首套或二套住房、夫妻雙方繳存或單方繳存不影響最高貸款額度。在鄭州市郊縣購買自住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80萬元。二套房具體貸款金額不再與家庭繳存余額掛鉤。
符合省直資金中心2021年11月30日發布《關于省直單位高層次人才住房公積金支持政策的通知》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最高貸款額度由原來的120萬元、90萬元統一調整為150萬元。
在執行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或已通過初審的住房公積金業務,不在《通知》的調整范圍。(河南日報 記者 郭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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