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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簽訂培訓協議的,那么勞動者在雙方約定服務期內辭職,就要按培訓費來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頃搭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賀搭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禪乎拿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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