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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的補償,因而只有農村集體成員集體和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民重新擇業安置的補償,其分配原則是:誰安置,誰取得。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給備案制人員個人或者被安置人員統一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指出: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由被征地單位集中管理,列專戶儲存,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監督指導使用,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分給個人、移作他用或平調。
因此,只有鄉政府負責安置時,才有權留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歸所有權人或實際投入人所有,鎮政府并非所有權人,當然無權留用這部分補償。所以在這一事例中,可以肯定地說,鄉鎮人民政府是無權留用全部征地補償費的。對于征地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一塊的留用地也要看鄉鎮府是否負責安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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